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其公证申请,并经司法行政部门通告当地其他公证处,其他公证处不得受理经通告的公证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