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办证期可以延长到十个工作日。

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证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以及公证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延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