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