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第十九条有效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的,视为已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