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第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办理公证。办理房地产、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变更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办事指南中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防范有关法律风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