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公证员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公证员协会章程办理。

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加入市公证员协会,并依照市公证员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