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