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修剪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每株树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