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