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审的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审查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