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的原则。新建区绿地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五百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二)一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三)二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改建区绿地建设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