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均衡分布的原则。

新建区绿地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五百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一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三)二千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改建区绿地建设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