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按照建设养管责任分工,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在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