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衔接沟通,保证起草工作按时完成。

起草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和向社会公开法规案草稿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