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