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六条有效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加调研和论证,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