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