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