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在法定权限内科学合理地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改革需要,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