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六条有效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应当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属于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