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立法的要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