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还应当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