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通人大网和《南通日报》上刊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