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