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