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