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