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Article 15In force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