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除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