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推进农村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农村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方案推进农村充(换)电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