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的公共区域依法设置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比例和管理要求。

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鼓励建立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分时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