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商场、景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应当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配置高于规定比例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推进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设施,光储充充电设施建设应纳入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