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辆的充换电需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