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共建新能源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梯次衔接的新能源领域创新平台体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