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区域布点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及储能电池、光伏等企业和梯次利用企业参与回收体系建设,共建、共享回收渠道。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规有序经营,推进安全妥善回收、贮存、移交和处置动力电池。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新能源相关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企业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制定新能源产品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无害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