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支持企业获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引导企业利用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提高新能源电力利用的比例,提升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