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新能源产业绿色制造工程,推动提升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水平,鼓励企业绿色循环发展,支持企业进行碳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