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新能源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推进各区域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鼓励相关园区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