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开展协同立法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协同立法的相关要求,参照《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