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