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二)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