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