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