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第二十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