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应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