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立法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