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