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