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徐州人大网和《徐州日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