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