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