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法规对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影响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