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各机关、组织、公民等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